什么样的心理疾病或心理问题需要心理治疗、什么时机最适合心理治疗?是否需要合并药物?这不仅是病人所非常关心的问题,医生也是如此,他们需要据此“对症下药”或“标本兼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做出判断,绝非易事。
尽管心理治疗师与精神科医师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如对一般心理问题的来访者无需用药,只需采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就可以了; 而对有严重精神症状的来访者则需采用药物治疗,或者两者同时使用。但是两种治疗师在这方面的认识至今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如接受心理治疗的神经症患者是否用药或阳性症状控制住了的精神病人是否应该做心理治疗?传统的心理治疗师认为,对神经症患者只需采用心理治疗,而传统的精神科大夫则认为,无论是神经症患者还是精神病患者都需要采用药物治疗。实际上,药物对大多数精神症状常有比较显著的效果,但对心理社会因素导致的症状或社会功能的丧失却往往收效甚微或即使用药有效却因停药复发而不得不忍受长期用药之苦,停药后仍不知道如何面对心理社会问题,每每陷入心理冲突不能自拔,正所谓“心病需要心药医”。
如果患者病情相当严重,如情绪极度焦虑、抑郁、反复自杀、严重的失眠、严重的冲动行为、急性应激反应、短暂的精神病状态而危及生命或严重妨碍其社会功能时需要以药物治疗为主的处理,但对于其他大多数与心理社会问题相关的精神状况,只要病人愿意配合心理治疗,则应首先选择心理治疗。因为心理治疗的过程是帮助来访者认识、发掘并利用自身资源的过程,也是帮助其学习忍受不可逆的痛苦并对自己的成长增加耐力的过程,更是调动其自助意识,使其学会用建设性方式帮助自己进入良性循环的过程。此间如果主要靠用药,会动摇其把握自身命运的信念,影响其自助的决心和动机,严重的还会使其放弃对自身康复与成长的责任,并助长其对外力的依赖,犹如被父母惯坏了的孩子,不想努力,遇事逃避,不求上进。
由于人类对自身心理现象或心理疾病的认识还相当局限,对精神症状病因的判断基本上依赖于现象学的理解,没有可靠的仪器或化验检查或影像学检查,不能做出准确的病因诊断,许多情况可能与生物、心理与社会等多因素有关,而仅凭心理现象评估难以确切判明生物缺陷或与心理病因所占的比重。故迄今为止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的诊断分类基本仍处于现象学分类阶段,难以归类的问题以及各种情况混杂存在的问题或伴发疾病大大增加了诊断与处理的难度。但是无论如何还应尽量对其病症进行相对明确的诊断或归类,分清问题的轻重缓急,以便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或合并药物治疗。如可疑而且风险比较大的精神病症状,在确实无法确诊时,可考虑单独用药物治疗一段时间,无效或疗效不显著,进一步发现存在心理问题时进行心理治疗。对不典型的强迫症、恐怖症表现的病人,为了排除其存在隐匿性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症状的可能性外,可用药与心理治疗同时进行。诊断性治疗常常是必要的,在治疗过程中根据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对诊断与治疗进行必要的修正。如对典型的强迫症和恐怖症,己被证明药物是无效的,最好是不要再滥用药物了。如抑郁、焦虑的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现起重要作用的心理问题或家庭心理问题,则重点转向心理治疗。
目前心理门诊与心理病房的服务范围包括:
1.焦虑以及焦虑相关障碍( 广泛性焦虑障碍、急性焦虑发作、惊恐障碍);
2抑郁障碍( 心境恶劣、抑郁性神经症、轻中度抑郁症)
3强迫以及强迫谱系障碍(强迫症;拔毛癖等冲到控制障碍)
4社交恐怖症以及其他特殊恐怖障碍(如动物恐怖、高空恐怖、传染病恐怖、癌症恐怖等);
5顽固性心理生理性失眠以及阳萎、早泄等心因性性功能障碍;
6其他神经症如神经衰弱、心脏神经官能症、心理因素有关的慢性疼痛)
7癔症性情绪爆发、意识朦胧、附体体验、漫游、心因性躯体转换障碍(抽搐、瘫痪、失音、失聪、失忆)癔症性精神病发作等;
8疑病症以及其他以躯体不适为主要苦恼而缺乏躯体疾病证据的躯体形式障碍;
9重大心理创伤(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人格障碍)
10各种日常生活事件所致的情绪行为问题(心因性或适应障碍)(如厌学,转学后学习适应困难,恋爱与婚姻问题,生育问题,家庭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失业,退休,居丧反应,等);
11迷信、气功、信教等文化相关精神问题(如走火入魔);
12精神病后心理康复(精神病有关的家庭问题、神经症性残留症状、精神病后的恋爱婚姻工作学习人际关系等适应问题,伴发强迫等神经症状)
13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残疾后的心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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